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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介绍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企业在商品的生产及流通经营或其他劳务、服务性经营所需周转资金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按期限分为以下两类: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含),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持有经国家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并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证件)。
   2、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制度健全、账表完整、数字准确,能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经营资料。
   3、在本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合法,有盈利。
   4、在本行已建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资金往来正常,
遵守结算纪律。
   5、在本行及它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无违约行为,能按期偿付融资本息。
   6、能够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经确认其资产足够代偿借款本息的保证人,或提供符合本行条件的抵押(质)物。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贷款卡原件;
   5、申请人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申请借款前一期月度财务报表;
   6、贷款如采用第三方保证的,则保证人提供资料比照申请人提供资料;如采用抵、质押的,则提供抵、质押物产权证明、评估报告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董事会决议;
   7、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办程序
   1、申请人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我行对申请人及担保方式进行审查;
   3、我行经审批同意后,与申请人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我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四、业务流程图

   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指我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一、贷款种类
   1、基本建设贷款。指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向以支持外延扩大在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发放的贷款。
   2、技术改造贷款。指为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老产品升级换代、降低物耗能耗等内延扩大再生产而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发放的贷款。
   3、市政建设配套贷款。指根据市政规划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在项目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项目贷款投向;
   3、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一般不低于30%;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6、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8、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9、其他条件。
   三、申办程序
   1、借款人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借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担保方式等,同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证明
   • 企业章程
   • 经审计部门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 项目有关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及有关协议书、方案
   • 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 其它我行要求的资料
   2、我行对借款人及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审查和项目评估。
   3、经我行评审认可后签订借款合同,办妥相关抵押或担保手续。
   4、我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操作程序:
   1、委托人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
   2、委托人在本行开立委托存款帐户。
   3、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和贷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业务。
   4、委托人与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商妥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
   5、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定《委托贷款协议书》
   6、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代表委托人对贷款进行管理。
   7、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在委托贷款收回之前,委托人不得提取委托贷款资金。
   8、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帐户。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一、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我行审查同意签章承兑后,将汇票交付给出票人。在约定的到期日,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凭票委托行办理收款,本行见票后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业务。
   二、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1、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法人企业、其法人授权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2、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3、承兑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誉高,与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在我行存款、结算情况良好,无欠息、无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
   5、承兑申请人符合《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贷款条件,并能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6、已按规定向受理行交纳承兑保证金。
   三、申请流程
   承兑申请人向我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交商品交易合同及担保、承兑保证金情况等资料,经我行审批同意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办理承兑手续。
承兑申请人向受理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承兑申请人填写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份,
   2、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4、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
   5、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本次申请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6、抵、质押物权属凭证;保证担保的,须提交保证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并提供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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