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贸易融资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业务 > 贸易融资
|
|
外汇贷款
贷款的对象和用途
①贷款对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资企业。
②贷款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
①本行外汇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四种。
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我行信贷资金供给能力予以确定。
③外汇贷款利率和币种: 外汇贷款利率主要包括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和优惠利率。外汇贷款利率统一由市行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在国际市场上筹集资金的成本加银行管理费确定。贷款利息的计算、收取办法,按市行统一规定处理。外汇贷款币种以美元、港币为主。
贷款需要的条件
①有进出口经营权;
②在我行开立结算或一般账户;
③符合我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对借款人基本条件的要求,贷款证真实有效,企业信用记录良好,经营能力、赢利能力、清偿能力良好,领导者素质、企业市场销售、内部管理、技术水平良好;
④对外履约信誉好,在我行无不良记录;
⑤有经常性、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良好;
⑥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收付汇状况良好,贸易性企业出口货物有销路,市场前景良好。
贷款的提取和偿还
①贷款的提取和归还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分一次或多次进行。
②为保证贷款资金按期回收,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还款保证金账户。
③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还款而要求展期的,应提前15天向经办行书面说明延误还款的原因,提出展期申请,按贷款操作程序办理展期手续。
④外汇贷款必须按同一币种偿还本息,因还贷发生的售汇按国家有关外管规定办理。
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回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发放打包贷款应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审核客户资信、注重履约能力、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则。
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力有追索权地对即期信用证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在出口信用证项下,信誉好、有还贷能力的国内卖方可在向我行交单议付的情况下,向我行申请出口押汇经审核,单据符合我行有关规定,我行做出口押汇,垫付出口货款,收取押汇利息,加速客户资金运转。待出口货款回笼后,我行即收回押汇资金;如出口货款无法收回,我行将行使追索权。
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进口押汇优点是如果客户在我行开立进口信用证,而又无力按时对外付款时,可申请由我行先行代付款行使客户获得短期的资金融通。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我行出具押汇申请书、低风险担保资料、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我行,我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该公司,并代客户付款。
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业务是指在货物早于单据到达进口地时,为避免交纳高额的滞港费和仓储费,开证申请人委请开证行作为连带担保人出具担保书(保函)并凭此向承运人提货,待正本单据到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原保函交开证行销保。如果贵公司是收货人,而您的货物因航程过短,货物比单据先到,您又急于提货,可以向我行申请由您与我行共同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其凭此先行放货,保证日后及时补交正本单据,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担保提货可使您能及时提货,避免压仓,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
|